与此同时,朱元璋再次劝诫诸藩王,一定要与皇帝同心同德,以护卫大明江山,并保住自己的荣华富贵。
后来,朱元璋又对儿子们的不安分,表现出了忧心忡忡。
所以,他不厌其烦地以“妄窥大位者,无不自取灭亡”相威胁。
朱元璋对法制极为重视,这也是源于历史与现实方面的两个原因。
第一,鉴于元朝灭亡的教训,法制不立,纲纪废弛;第二,是维护明朝统治的需要。
朱元璋在建立明朝之前就开始着手制定法律了。
早在至正二十四年,朱元璋被拥立为吴王后,即建置百官,一个新王朝初具规模,立法也提到议事日程来了。
朱元璋明确指出建立新秩序,必须要有法可依。
朱元璋调动和组织大批官员制定法律始于1367年。
这年10月,朱元璋命中书省以《唐律》为蓝本,着手制定律令,即《明律》,也称《吴元年令》。
以左丞相李善长为总裁官,另以杨宪、刘基、陶安、徐本、范显和文原吉等20多人为议律官。
朱元璋遂发谕令,明确了立法原则:“立法贵在简当,使言直理明,人人易晓”,
“务求适中,以去繁弊”,“法网密则无大勇,法密则国无全民”,等等。
当年十二月初,《律令》一书编成,内容以《唐律》为标准,适当进行了增减。
最后改定,共计285条。朱元璋下令,将此律令刊布公众,并颁之各个郡县。
为使百姓明理及通晓民间所行事宜,又编成了解释律令的《律令直解》一书。
1368年,又进行了修订和完善,朱元璋亲自进行增删。
洪武六年,先颁布《律令宪纲》,后又下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,篇目皆以《唐律》为准。
最后,朱元璋进行亲自主持,每成一篇,则命揭示墙壁亲自裁定,直到翰林学士宋濂写《表》进呈,方命令颁行,这就是著名的《大明律》。
其全律总计606条,被分为36卷。
其中与人民生活有关的部分朱元璋以口语通俗的形式写出,称作《律令直解》,目的是使百姓都能看得懂,使之家喻户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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